去年中秋节当天,在淮安大剧院从事安保工作的周晖胸口疼痛,没有直接从工作岗位上到医院就医,而是坚持到下班回家吃完药后再去医院,但时年50岁的周晖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他的家人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周晖尽管是在上班期间发病,且抢救没有超过48小时,但没有径直就医,所以不认定是工伤。周晖家人则认为,事发当天是中秋节,回家吃团圆饭是人之常情,且需回家取医保卡,再去医院,常情常理,因此,周晖的死亡应该是工伤。为此,周晖父亲周庆军向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人民政府不予认定周晖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今年6月5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式受理此案。

周晖生前照片。


(资料图)

男子胸痛死亡,因没有径直就医被认定不符合工伤

“事发当天是中秋节,谁不想与家人一起团聚,周晖虽然在上班期间胸痛,但是他选择回家而没有直接就医,可以说是情有可原,且就医要带医保卡,而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离家就几百米远”,提及儿子周晖死亡后申请工伤的经过,老父亲周庆军显得有点激动,嘴里不停重复着一句话:“没有从班上直接去医院,淮安市人社部门就不认定周晖的死亡算工伤,那如果死在路上算不算工伤呢”?老人家说,他对人社部门的认定很是不解。

从周庆军断断续续的讲述中,记者了解到周晖死亡当日的活动轨迹:去年9月10日早上7点41分,他到淮安大剧院打卡上班,工作期间,他曾向带班领导反映胸口不适,但是他拒绝了带班领导回家休息的建议。当日晚21点43分周晖打卡下班,骑电动车于22点40分左右回到位于淮阴区御花园的六楼家中。因自感身体不适,服用复方丹参滴丸未见缓解,后由其妻子骑车陪同,于23点40分左右至淮安市淮阴区王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在检查心电图过程中,周晖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淮阴区急救站救护车于9月11日0点11分左右接到周晖,并于0点23分左右送达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9月11日1点25分宣布周晖死亡,死亡原因:猝死。

周晖死亡后,淮安大剧院就周晖死亡一事向淮安市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淮安市人社部门经过调查,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周晖发病前已回到其居住场所,1个多小时后才到淮阴区王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且是因为服用复方丹参滴丸后症状没有缓解,才产生赴医院就诊的意图,周晖发病后没有从工作岗位径直送医院抢救的情形,不应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周晖在此上班期间胸口疼痛,先回家服药再就医,抢救无效死亡后被不认定为工伤。

顺道回家再就医,是否也可视为“径直就医”?

对于淮安市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死者周晖家人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周晖死亡并不是在家休息时死亡,而是就医过程中抢救无效后死亡,周晖父亲周庆军于是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周庆军认为,他家距离社区医院仅几百米远,周晖下班顺道回家吃药,拿医保卡,再就医,可以视同为“径直就医”。

在淮安市人社部门的制作的《阅卷笔录》中,记者注意到,周晖生前同事证实,淮安大剧院每年都为职工体检,此前也没有听说周晖身体被查出有毛病,而且周晖出事前连续长时间上班,9月7日晚上至8日上午8点上了夜班;9月9日上午8点到下午4点帮同事顶班,9月10日上午8点到晚上9点半白班。而且,事发当日,周晖在班上被领导批评,情绪有点低落。

记者同时注意到,淮安市人社部门认为周晖的死亡不算工伤理由之一“周晖发病前已回到其居住场所”,与人社部门所制作的《阅卷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刚好相反,周晖生前同事证实,事发当天下午4点多,他曾向带班领导反映他说有点胸闷。

周庆军说,儿子周晖在家的时间很短暂,不是在家休息时死亡,而是到医院就诊后死亡。所以他认为,周晖的死亡应该算工伤,但是,今年5月19日,他收到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名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匿名人士告诉记者,他个人认为,周晖的死亡可认定工伤,也可不认定。不认定工伤是因为周晖确实不是从上班地点被直接送医。而认定是工伤,合情,因为周晖发病后从家里顺道走一下,再去医院,是常情常理,在时间节点、情节事由等方面具有紧凑性、连贯性、同一性、合理性。所以这位匿名人士认为,最终能否认定周晖的死亡是否是工伤,里面的空间很大。

法院已受理周晖家人撤销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人民政府不予认定周晖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

如何认定工伤标准,律师认为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

在向淮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周庆军认为,周晖在上班期间发病,发病后方回到居住场所,随即到医院就医,从上班期间发病,到回家取医保卡、让爱人陪同就医,具有同一性、紧凑性、连贯性。所以,淮安市人社部门认定周晖发病后回家就是休息证据不足。

周庆军告诉记者,因周晖家离就医的王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有几百米,周晖病亡当日刚好中秋节,家人正在等其团聚,他回家跟家人打个招呼再去就医,免得家人担心,并在有需要时可让家人陪同就医。如果直接去医院,无医保卡又不方便家人也不放心。因此,周晖发病后从家里顺道走一下,再去医院,是常情常理,在时间节点、情节事由等方面具有紧凑性、连贯性、同一性、合理性。

那么,周晖的死亡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记者采访了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超。在仔细了解事情全部经过后,马超律师表示,“依照我国工亡认定的相关规定,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直接导致的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同工伤。”马超律师表示,认定工伤最硬性的条件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是,就认定工亡的标准而言,各地结合本地区的相应情况,对“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岗位”的认定,往往采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就好比在工人上班或者下班途中,甚至因为工作所产生的必要行程,虽然不在传统意义的工作范围内,但是往往也能被认定为工亡。”结合周晖的死亡,马超律师认为,周晖生前在工作岗位的时候就突发不适,而在回家后感觉身体不适,在医院就诊的过程中心脏骤停而突发死亡,该情况如果只是依照相关的规定逐字逐句地比较,很难被认定为工亡,“但是如果做扩大性的解释,一般也是能被认定为工亡的。”马超律师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  文/摄


校对 陶善工

推荐内容